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宗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住同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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