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6號
KSDV,108,訴,46,2020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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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受告知人 侯吉星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原   告 侯明伶 
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律師
被   告 侯文騰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
      蘇蘭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即受告知人侯吉星閱覽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號履行契約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 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原告前聲請人乃係因自己敗訴而受有受有法律上 利害關係之人為由,將本件訴訟告知聲請人,然本件已訴訟 多時,受告知人並未參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事件,經原告聲請本院對 聲請人為訴訟告知。又上開事件卷內文書除本院另外放證物 袋內之證據外,並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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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