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林俞萱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複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劉旭倍
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
吳岳龍律師
吳剛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