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許芳瑞律師即田高斯義之遺產管理人
被上 訴 人 林鶴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9 年2 月25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65元,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3 月2 日送達,上訴人已逾期至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