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祖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鳳英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
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是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