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陳國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間
請求提供帳戶明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
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19,000
元,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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