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東鴻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勤富(原名黃朝英)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陳彥霖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