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8年度,9號
KSDV,108,國,9,2020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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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9號
原   告 施忠慶 
被   告 洪東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徐宜畇 
      莊宏慶 
追加被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沈應南 
追加被告  黃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追加被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 ,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 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為:被告於民國106 年4 月17日向國內多家 電視媒體公布原告姓名、居住地、職業,及原告所檢舉之1, 029 件檢舉案機密之公文、案件內容及回信,並證實蘋果日 報報導內容(下稱系爭報導),網友因此肉搜原告,致原告 受有個人資料遭公布之損害,而請求被告洪東煒、高雄國稅 局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58,000 元。三、而原告於本件審理期間,請求追加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黃義 豪為被告,無非係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黃義豪,將他案判 決書製作成新聞判決書供記者閱覽,致蘋果日報為系爭報導 ,進而導致其權益受損,為其論據基礎(見本院卷第467 頁 )。然原告所主張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黃義豪之侵權行為內 容乃「將他案判決書製作成新聞判決書供記者閱覽」,核與 其所主張「被告於106 年4 月17日向媒體公布其個人資訊或



證實系爭報導」此一侵權行為內容顯有不同,已難認兩者基 礎事實同一,況原告所追加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黃義豪, 與被告間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且原告再追加之訴,顯有礙 於被告高雄國稅局等人之訴訟程序之終結,被告亦不同意原 告所為之追加(見本院卷第469 頁),故原告追加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及黃義豪為被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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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