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葉欣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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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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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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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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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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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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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00樓及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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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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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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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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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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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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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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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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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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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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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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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1輛、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5張,非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保戶、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任何有效保
單存在,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已25年認無變價實益,且已報廢回收,
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新光人壽保單,
而新光人壽保單解約後所得新臺幣(下同)25,407元、及債
務人於108年消債清字第82號程序中預納之必要費用3,000元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
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
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
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