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151號
KSDV,108,司執消債清,151,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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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1號
聲請人 林縵齡即林絨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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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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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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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住○○市○○路00號0樓消費金融處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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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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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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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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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林文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 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次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之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解 約金等值案款到院以代替處分保單,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 載分配之順序、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 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 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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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