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649號
KSDV,108,司促,26649,202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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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4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重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文禹(即翁逢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項、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文禹(即翁逢麟之繼承人)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翁逢麟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 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該裁定 已於108年12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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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