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332號
KSDV,108,司促,25332,2020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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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332號
 
債 權 人 蔡銘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宏卿郭容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表明債務人林宏卿之住所或居所證明文件、提 出債權證明文件、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及釋明債務 人郭容貞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 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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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