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04號
KSDV,107,重訴,204,2020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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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瑞明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2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 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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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