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0號
KSDV,107,重訴,20,20200309,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妤潔 

      陳黃素梅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狀僅表明上訴聲明,不服本院
  第一審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茲依第一審判
  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上訴人陳妤潔
  部分,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080元;上訴人陳黃素梅部分,上
  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
  00元。倘上訴人陳妤潔繳納全數,上訴人陳黃素梅即免給付
  義務;倘上訴人陳妤潔未繳納,僅上訴人陳黃素梅繳納31,2
  00元,上訴人陳妤潔則不須再繳納與上訴人陳黃素梅應給付
  2,000,000元部分之裁判費。爰定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