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
法定代理人 孫宗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跨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
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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