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發田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發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發田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3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66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