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12號
KSDM,109,聲,412,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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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周芸如




具 保 人 林莎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莎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芸如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林莎莉 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 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731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871 、11 0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 度台上字第971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 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 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 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暨 其送達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 ,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 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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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