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11號
KSDM,109,聲,411,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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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季豪 




具 保 人 季寬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
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季寬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季豪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 季寬華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 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 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888 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 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 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 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 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 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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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