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9年度,22號
KSDM,109,智簡,22,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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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靜芬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1534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08年度審智易字第3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刪除「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侵害商標權罪。又 被告使用近似「歸零膏」商標之行為,本質上即以行銷為目 的,依社會生活經驗使用近似商標之行為,亦常伴隨後續之 商品陳列之行為,而具體實現對商標權法益之侵害,此常態 伴隨使用行為而生之後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其不法內 涵應為主要之使用近似商標罪所吸收,即不另論第97條之意 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利,為上開行為,因而侵害他人商標 權,並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 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惟念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 行,且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在雜誌上刊登道歉聲明,此有 辯護人陳報狀所附之和解書、道歉聲明在卷可佐(院一卷第 51-59頁),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其智識程度五專肄 業,為家管,扶養二歲多之幼兒,需負擔父親生病醫藥支出 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獲告訴人原諒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足認被告已有悔意,信經此偵審程序,當應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期間2年,以啟自新。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 法第95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



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5346號
被 告 乙○○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冠年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乙○○明知「歸零膏」商標圖樣,係律寬實業有限公司向我 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 註冊號數:00000000),指定使用於亮光蠟、器具用亮光蠟 、亮光乳劑、地板蠟、地板用亮光蠟、汽車蠟、汽車用亮光 蠟、金屬亮光劑、防霧劑、浴室化妝鏡防霧劑、汽機車擋風 玻璃防霧劑、玻璃亮光劑、擦亮劑、研磨蠟、汽機車潑水劑 、亮光劑、廣告企劃、廣告設計、拍賣、汽車及其零件配備 周邊用品等商品上,迄今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 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該商標商品。詎其竟意圖行銷、販賣,基於違反商標法之 犯意,於民國107年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3 樓住處,製造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玻璃歸 零膏」後,於同年11月間某日起,在上址,以手機連結網際 網路至蝦皮拍賣網站,以蝦皮帳號「3be3be3be」,公開刊 登「玻璃歸零膏(溶垢快手不酸)」等用語,以陳列使用近 似於律寬實業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供不特定 人選購以營利。嗣經告訴人公司發覺,遂報警循線查獲。二、案經律寬實業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乙○○於警詢及│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
│ │偵查中之供述 │製作及陳列上開商品意圖行銷│
│ │ │、販售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 │ │上開犯行,辯稱:這是我從婚│
│ │ │宴會館的名字想到的,我是在│
│ │ │網路上賣衣服,跟朋友聊天講│
│ │ │到這一塊,玻璃清潔劑是我想│
│ │ │到的,來源是我先生做批發的│
│ │ │,我拿來網站上賣云云。經查│
│ │ │:「歸零膏」商標圖樣,係律│
│ │ │寬實業有限公司向我國智慧財│
│ │ │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
│ │ │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
│ │ │於上開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
│ │ │期間內之事實,有中華民國商│
│ │ │標註冊證 1 份在卷足稽。又 │
│ │ │被告所販售之物名稱為「玻璃│
│ │ │歸零膏」與告訴人註冊之「歸│
│ │ │零膏」,其中「歸零膏」完全│
│ │ │一致,縱其加上「玻璃」二字│
│ │ │,甚或於廣告上加上「3倍效 │
│ │ │」等字語,所顯示觀念與告訴│
│ │ │人所註冊之商標幾近相同,且│
│ │ │係極其相近,是其顯與告訴人│




│ │ │之商標圖樣近似甚明。又按類│
│ │ │似商品之判斷,不受商標法施│
│ │ │行細則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訂商│
│ │ │品或服務分類限制,而須審酌│
│ │ │一般社會通念與市場交易情形│
│ │ │,就該等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 │ │產製、原料、用途、功能及銷│
│ │ │售市場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
│ │ │告訴人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
│ │ │為玻璃、汽車、金屬之防霧劑│
│ │ │、亮光劑、研磨蠟、潑水劑等│
│ │ │,而被告所製造之「玻璃歸零│
│ │ │膏」於陳列時亦註明「雨刷痕│
│ │ │、水垢、油垢」、「小烏龜全│
│ │ │對應」,足見其係用於玻璃、│
│ │ │汽車、金屬之防霧劑、亮光劑│
│ │ │、研磨蠟、潑水劑等功能使用│
│ │ │,並用可對應使用小烏龜,顯│
│ │ │見可於研磨之用,顯見其用途│
│ │ │、功能與告訴人之商品相同,│
│ │ │況告訴人之商品亦多種強調針│
│ │ │對重垢處理,而被告亦是強調│
│ │ │水垢、油垢等,益徵其強調之│
│ │ │用途與告訴人上開物品相同,│
│ │ │是被告辯稱告訴人是註冊亮光│
│ │ │蠟,我的商品是清潔劑,二者│
│ │ │完全是不同的東西云云,顯不│
│ │ │足採信。復查,告訴人之上開│
│ │ │商標於105年12月6日即申請註│
│ │ │冊完成,且係知名產品,並在│
│ │ │各大汽車百貨及網路購物網站│
│ │ │均有販售,此有網路搜尋資料│
│ │ │1份附卷可佐,遑論縱被告所 │
│ │ │販售之商品已下架,惟在所刊│
│ │ │登之「蝦皮購物」網站上鍵入│
│ │ │「玻璃歸零膏」仍會出現告訴│
│ │ │人之「歸零膏」產品,此亦有│
│ │ │網路搜尋資料1份在卷足稽, │
│ │ │足見以上開關鍵字搜尋,均出│
│ │ │現告訴人之商品,故被告上開│




│ │ │所述,顯係卸責之詞,無足採│
│ │ │信。況且被告自稱之前是賣衣│
│ │ │服,107年始開始賣本件產品 │
│ │ │,我對車子一點都不懂,對汽│
│ │ │車玻璃清潔覺得很重要云云,│
│ │ │足見被告跨界販售完全不一樣│
│ │ │之產品,豈有不做市場調查或│
│ │ │就相關產品之研究之理!而其│
│ │ │上開產品又特別標明「雨刷痕│
│ │ │、水垢、油垢」、「小烏龜全│
│ │ │對應」,足見其對該領域產品│
│ │ │多所研究,且其復長期在網路│
│ │ │上販售物品,對相關資訊及網│
│ │ │站之運用搜尋應知之甚明,上│
│ │ │開資訊不僅各大賣場,且網路│
│ │ │上均輕易可搜尋得知,是以上│
│ │ │開所辯,無足採信。顯見被告│
│ │ │對告訴人上開商標知之甚明。│
├──┼─────────┼─────────────┤
│二 │告訴代表人甲○○於│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
├──┼─────────┼─────────────┤
│三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新北市政府函、中│ │
│ │華民國商標註冊證、│ │
│ │網頁擷圖及照片各1 │ │
│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未得商標權人 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 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罪及 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其非法使 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於同一商品後,進而陳列上開商品 之行為,應為使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請審酌被 告犯後飾詞圖卸,毫無悔意,且其為牟私利,恣意使用近似 他人商標標示於同一商品上,非但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混淆而 紊亂市場機制,亦使商標權人受有一定程度之損失,亦間接 危害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制度與政策等情,量處適當之刑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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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律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