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得鴻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6390號),經本
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簡字第2781號)而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得鴻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因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