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31號
KSDM,109,交簡附民,31,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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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秦康 
被   告 莊明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142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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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