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34號
原 告 王俊融
被 告 王○臻 年籍詳卷
王○輝 年籍詳卷
陳○瑄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王○臻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3月5日以108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 ,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依照上述規 定,本院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