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394號
KSDM,108,訴,394,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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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品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
字第3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品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發貨通知單上之「大寮總倉收款章」印文共參拾玖枚均沒收。未扣案偽造之「大寮總倉收款章」印章壹顆沒收;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菸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之菸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事 實
一、李品澤於民國105 年7 月至106 年3 月16日期間,任職於址 設高雄市○○區○○路000 ○0 號6 樓之群豐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下稱群豐公司)擔任菸酒銷售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其為掩飾其所銷售之菸品實際上係虧損之事實,且為製造 仍持續獲利之假象,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 5 年12月12日起至106 年2 月18日止,接續委請臺灣菸酒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所屬大寮營業站(下 稱大寮營業站)之員工呂○勝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菸酒發 貨通知單(俗稱「試單」),復持透過不知情刻印業者刻 造「大寮總倉收款章」,於附表一所示之發貨通知單上偽 造「大寮總倉收款章」印文,以表彰大寮營業站已收訖訂 購商品款項之意,完成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又在群 豐公司位於高雄市○○區巷○路00000 號A 棟辦公室(下 稱A 棟辦公室),持上開發貨通知單接續交付群豐公司負 責財務管理之林○明以行使,向林○明佯稱發貨通知單所 載之菸品,係其以過去販售菸品之利潤再向臺灣菸酒公司 購得,因不久後菸品要漲價,故先將菸品囤在大寮營業站 云云,致群豐公司於上開期間內,誤以為李品澤仍持續獲 利,並有如發貨通知單所載之菸品囤放在大寮營業站,足 生損害於群豐公司、大寮營業站經營管理之正確性。(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6 年



3 月16日前不詳某日,將其於106 年1 月13日、同年月16 日,以永全企業社永鑫商行名義,代群豐公司向臺灣菸 酒公司臺南營業處所屬佳里營業所(下稱佳里營業所)購 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菸品,至佳里營業所提領而侵占入己。(三)再於106 年3 月16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 務侵占之犯意,擅自將囤放在A 棟辦公室之130 萬元菸品 攜離而侵占入己。嗣因李品澤不知去向,林○豐李品澤 所交付之發貨通知單,至大寮營業站、佳里營業所欲取回 囤放之菸品,惟大寮營業站表示林○豐所持之發貨通知單 並非提貨單,而佳里營業所則表示菸品業已遭人提領,經 林○豐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群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下稱市警局)林園分 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關於證據能力, 經檢察官、被告李品澤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 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94 號卷〈下稱本 院卷〉第69頁、第111 頁、第161 頁、第209 頁),本院審 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 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此部分之犯行,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177 頁),核與證人即群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豐於警詢 、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高市警林分偵字第00000000 000 號卷〈下稱警卷〉第1 頁至第4 頁,高雄地檢署106 年 度偵字第10481 號卷〈下稱偵卷〉第17頁、第29頁至第30頁 ,高雄地檢署107 年度偵緝卷第387 號〈下稱偵緝卷〉第20 7 至215 頁,本院卷第114 頁至126 頁、第209 頁至第218 頁)、證人即群豐公司負責財務管理之員工林○明證述(見



偵緝卷第207 頁至第215 頁,本院卷第126 頁至第140 頁、 第218 頁至第221 頁)、證人即大寮營業站經辦人員呂○勝 之證述(偵緝卷第39頁至第42頁)互核相符,並有偽造之大 寮營業所發貨通知單共39張(見警卷第18頁至第31頁、第39 頁至第75頁)、臺灣菸酒公司高雄營業處106 年10月13日臺 菸酒高營銷字第1060004201號函1 紙(見偵緝卷第17頁至第 18頁)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業務侵占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分別於上揭時、地,取走如附表二所示之 菸品及價值130 萬元之菸品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 占之犯行,辯稱:確實是我把佳里營業所的貨拿走的,但我 後來有把錢繳回公司,130 萬元之菸品則是我的利潤,我搬 貨前也有跟林○豐講過云云。經查:
(一)附表二所示之菸品,為被告代告訴人向佳里營業所訂購, 又被告分別於事實欄一、(二)、(三)所載之時、地, 取走如附表二所示之菸品及價值130 萬元之菸品等情,業 據證人林○豐證述(見警卷第1 頁至第4 頁,偵卷第15至 17頁、第29頁至第30頁,偵緝卷第207 頁至第215 頁,院 卷第114 頁至第126 頁、第209 頁至第218 )、證人林○ 明證述(見偵緝卷第207 頁至第215 頁,院卷第126 頁至 140 頁、第218 頁至第221 頁)、證人張○吉證述(見偵 緝卷第40頁至第42頁)明確,並有佳里營業所發貨通知4 張(見警卷第14頁至第17頁)、臺灣菸酒公司臺南營業處 106 年11月3 日臺菸酒南營銷字第10600040632 號函(見 偵緝卷第21頁至第22頁)、108 年11月1 日臺菸酒南營銷 字第1080003668號函暨附件資料(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89 頁)、永全企業社訂購明細表(見偵緝卷第189 頁)各1 份在卷可稽,亦為被告所自承(見偵緝卷第28頁、第30頁 ,本院卷第62頁、第64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
(二)次按,侵占罪為即成犯,於侵占行為完畢時犯罪即已成立 ,縱令事後將侵占之物返還,仍不影響已成立之犯罪。查 證人林○豐證稱:佳里營業所的4 張貨單是被告說要囤菸 ,貨單都放在公司,但後來才知道菸被被告私下領走,如 果被告有把錢繳回,這些單子就不會存在,因為我們是以 單子來對帳等語(見偵緝卷第215 頁,本院卷第119 頁) ,核與證人林○明證述:李品澤沒有把1,200 多萬的錢交 給我等語,這4 張單他沒有說要賣,他跟我們的說法是要 囤貨,當時被告說菸快要漲價,所以不可能賣等語(見偵



緝卷第211 至第215 頁,本院卷第130 頁至第131 頁)互 核相符,佐以告訴人確實持有佳里營業所之發貨通知單4 張(見警卷第14頁至第17頁),上開證人之證述,應非子 虛;復衡諸常情,倘告訴人知悉被告已將貨物領走,實無 須繼續保留視為提貨單之發貨通知單,可見上開證人均證 稱不知被告將菸品取走,堪信為真;再徵諸被告取貨係為 將上開菸品賣出,亦為被告所自承(見偵緝卷第28頁), 益證被告客觀上有利用業務上領取菸品之機會,將上開菸 品易持有為所有,而主觀上有業務侵占之意圖無訛。被告 雖以前詞置辯,惟揆諸上揭說明,被告上開行為既已成立 業務侵占犯行明確,並不因事後有無返還菸品而有異,況 證人林○豐林○明均一致證稱被告並未返還此部分侵占 之款項(見本院卷第120 頁至第121 頁、第214 頁至第21 5 頁、第219 頁至第220 頁),卷內亦無任何被告確有返 還貨款之證據,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
(三)又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將價值130 萬元之菸品擅自攜離 上址辦公室乙情,業據證人林○豐證稱:106 年3 月16日 當天李品澤跑路了,被告只說要拿去賣,但後來就連絡不 上。沒有說要抵償利潤,如果有告知,我就不會讓他走。 被告應該要得到800 多萬元的利潤,但我們有共識要先把 錢拿去囤貨,所以都沒有分錢等語(見警卷第2 頁,偵卷 第16頁,本院卷第120 頁、第123 頁、第215 頁),核與 證人林○明證稱:那是我去家樂福買回的香菸,放在公司 要給被告去賣的,後來被告將貨載走後人就不見了,我印 象中沒有分配被告的利潤,都是將被告的利潤當成公司的 資本,一直拿去買菸等語(見本院卷第131 頁至第132 頁 )互核相符,佐以告訴人與被告間固有以利潤作為報酬, 惟當時雙方尚未將被告之利潤自賣菸品之資金中分出等情 ,此經證人林○豐上開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0 頁、第 123 頁、第215 頁),證人即群豐公司會計劉玉惠亦證稱 :李品澤離開公司前沒有跟我對帳,但我們每天都會對帳 ,他都會問我公司還欠他多少利潤等語(見偵緝卷第213 頁)自明,況被告尚因向公司謊報利潤,而需以前開偽造 文書之方式掩飾虧損,如何能有可分得之利潤,足見被告 確實係未經告訴人同意,而擅自將價值130 萬之菸品挪為 己用,主觀上亦有不法所有意圖;再徵諸被告於106 年3 月16日左右,積欠債務而急需用錢,嗣更為躲避債主討債 而失去音訊乙節,此為被告所自承:我離開群豐公司時有 跟陳○彬借一台機車,沒有返還陳○彬,因為當時我要跑



路,我報的錢跟公司有落差,我3 月中要走的前一天就欠 了50幾萬貨款等語(見偵緝卷第31頁至第32頁),益徵被 告確實有藉由業務上之機會,領取附表二所示之菸品,侵 占入己以變現之犯罪動機。據上各情,被告客觀上該當業 務侵占犯行,主觀上具有業務侵占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至為灼然。
(四)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法僅將罰金刑計 算標準統一(即將銀元改為新臺幣,無須再經換算),而 就犯罪之構成要件、刑罰效果均未變更,即無須為新舊法 之比較,逕依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6 條之規定判決 。核被告所為,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 偽造大寮營業站之印章,係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所為, 屬間接正犯。而被告偽造大寮營業站之收款印章、印文, 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及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 偽造上開各項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各該行使之高度行 為吸收,亦均不另論罪。另被告自105 年12月12日起至10 6 年2 月18日止,多次交付偽造之大寮營業站發貨通知單 予告訴人,乃係基於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者均為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僅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所犯上開3 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僅為掩飾自己銷售菸品獲利不如預期之情形, 即擅自刻印偽造之印章,並持之接續偽造大寮營業站如附 表一所示之發貨通知單,時間長達2 個多月,張數多達近 40張,造成告訴人、臺灣菸酒公司該段期間對於經營管理 正確性之損害,所為實應非難,又其直至本院審理中始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而被告為告訴人之菸酒銷售 員,本應善盡職責,竟貪圖非份之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 ,將上開菸品侵占入己,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且遭其侵 占之菸品金額高達1,200 多萬元,情節非輕,而被告犯後 猶矢口否認此部分之犯行,難見其有何悔意,法治觀念淡 薄、犯後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有和解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3 頁);兼衡其並



無前科、各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於本院審理 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未婚之家庭經 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54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3 罪之犯罪類型、犯罪間 隔、手段,再依其犯罪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定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至告訴人雖表示:希望給予被告緩刑,讓被 告有機會能賺錢還我們等語(見本院卷第218 頁),惟審 酌被告所犯3 罪,造成之損害、情節均非輕微,且被告就 其業務侵占犯行之部分,均矢口否認犯行,難見其有何悔 意,故認前揭所科之刑應予執行,始能使被告知所警惕, 不宜予其緩刑之寬典,附此敘明。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39張發貨通知單上之偽造印文共39枚 ,屬偽造之印文,爰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又大寮營業站之收款印章1 顆,雖 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如附表一 所示之發貨通知單均已交由告訴人收執,非屬被告所有,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二)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菸品,以及價值130 萬元之菸品, 均為被告犯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上開多數宣告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 規定,併執行之。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 之接續犯意,於105 年12月12日至106 年2 月18日之期間 ,接續委請大寮營業站之員工呂○勝開立附表一所示之發 貨通知單,復持透過不知情刻印業者刻造之大寮營業站「 收款章大寮總倉」,於附表一所示之部分發貨通知單上偽 造「收款章大寮總倉」印文,以表彰大寮營業站業已收訖 訂購商品款項之意,完成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復在 告訴人位於高雄市○○區巷○路00000 號A 棟辦公室,將 附表所示私文書交付群豐公司員工林○明以行使,並佯稱 欲大量購買菸品囤貨云云,致令告訴人及所屬員工均陷於 錯誤,同意被告將告訴人所交付之進貨款項及委由被告向 客戶收取之銷貨款項用以購買如附表一所示發貨通知單上 之菸品,被告未實際購買菸品逕將告訴人所有之貨款近約 7,100 萬元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林○豐林○明、呂○勝之證述、發貨通知單、臺灣菸酒公司之 函文為論據。惟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是 想讓告訴人知道我有賺那麼多錢,但是我拿不出向公司謊 稱利潤的錢,所以刻了一個公賣局的印章蓋在單據上後再 交回去,讓告訴人覺得我的利潤有那麼多,我沒有另外跟 告訴人拿錢等語。經查:
1.被告交予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發貨通知單,所載菸品金額 總額高達9,000 多萬元乙節,此有卷附之發貨通知單可稽 (見警卷警卷第18頁至第31頁、第39頁至第75頁),惟據 證人林○豐證稱:我們當時算交給被告的錢總共是8,000 多萬元,實際上應該沒有那麼多,有部分是用賺來的利潤 再一直買貨。我最後以3,300 萬元與被告達成和解,是因 為確實沒有被告謊稱的那些利潤,都是被告作的假帳,所 以我想只要把本錢跟朋友投資的錢拿回來就好了等語(見 本院卷第123 頁、第134 頁、第217 頁),證人林○明亦 證稱:公司真正拿出來的錢並沒有那麼多,有些是賺的利 潤,再拿去買等語(見本院卷第136 頁),可見因計算遭 被告侵占、詐欺之金額,部分係立基於被告謊稱之利潤, 以及以謊稱之利潤再賺取之利潤,均屬被告虛構,是告訴 人指訴被告侵占共7,100 萬元,真實性容有疑問;復參以 告訴人就指訴被告向其領取現金至大寮營業站購菸之部分 ,並無任何交易明細、資金往來紀錄等資料足以佐證,此 據證人林○豐林○明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21 頁、第 133 頁),是亦無證據足證被告於105 年12月12日至106 年2 月18日間,確有侵占告訴人共7,100 萬元之款項,告 訴人指訴是否為真,顯屬可議,是自難在無任何書面證據 之情形下,逕憑證人之證述,即斷定被告有侵占7,100 萬 元之事實;況依證人林○豐證稱:確實有可能因為被告賣 掉的單子是假的,就變成被告需要再去偽造其他的單據來 補這張單子的錢,因為後面的單子都是假的等語(見本院 卷第216 頁),證人林○明亦證稱:(問:被告陳稱大寮 所的單據都是他偽造的,目的是他之前跟公司回報他都有 賺錢,實際上並沒有,所以才用這樣的方式讓公司相信他 有賺錢,只是把賺來的錢又拿去買貨,換新的單子回來給 公司,有無意見?)沒有意見,確實有這樣子的可能性, 錢拿給被告之後就用單子一直累積等語(見本院卷第220 頁),益證依被告與告訴人過往之銷售模式,被告辯稱其 係向告訴人謊稱有利潤並持之購買菸品,嗣再對告訴人行



使偽造之發貨通知單,實際上均未向告訴人拿取現金之說 詞,尚非無稽。
2.綜合上述,尚難僅憑被告有行使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發貨 通知單,以及證人林○豐林○明之部分證述,遽認被告 確有公訴意旨所稱之業務侵占之犯行。
(三)從而,被告是否有公訴意旨所稱業務侵占之情節,依卷附 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致使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且公訴人復 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此部分有 罪之心證,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 意旨所指之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 意旨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論 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1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日 期 │品項(乘以條數) │金 額 │
├───┼─────┼─────────┼───────┤
│1 │105.12.12 │尊爵G10*5000 │新臺幣(下同)│
│ │ │ │3,219,825 元 │
├───┼─────┼─────────┼───────┤
│2 │105.12.13 │長壽白軟包菸*750 │1,154,554元 │
│ │ │尊爵G10*250 │ │
│ │ │尊爵G6*250 │ │
│ │ │尊爵G1*700 │ │
├───┼─────┼─────────┼───────┤
│3 │105.12.13 │寶島10號香菸*250 │1,018,847元 │
│ │ │尊爵G10*1350 │ │
├───┼─────┼─────────┼───────┤
│4 │105.12.13 │尊爵G6*250 │160,991元 │
├───┼─────┼─────────┼───────┤
│5 │105.12.13 │寶島10號香菸*1700 │1,016,558元 │
├───┼─────┼─────────┼───────┤
│6 │105.12.13 │尊爵G1*670 │400,643元 │
├───┼─────┼─────────┼───────┤
│7 │105.12.13 │尊爵G10*1631 │1,050,307元 │
├───┼─────┼─────────┼───────┤
│8 │105.12.13 │長壽白軟包菸*100 │1,021,146元 │
│ │ │尊爵G6*1500 │ │
├───┼─────┼─────────┼───────┤
│9 │105.12.13 │寶島7號香菸*1550 │926,861元 │
├───┼─────┼─────────┼───────┤
│10 │105.12.21 │長壽白軟包菸*250 │137,996元 │
├───┼─────┼─────────┼───────┤
│11 │105.12.22 │長壽白軟包菸*800 │3,787,912元 │
│ │ │尊爵G10*2500 │ │
│ │ │尊爵G6*2000 │ │
│ │ │尊爵G1*750 │ │
├───┼─────┼─────────┼───────┤




│12 │105.12.27 │長壽白軟包菸*1350 │4,516,990元 │
│ │ │尊爵G10*2000 │ │
│ │ │尊爵G7*2000 │ │
│ │ │尊爵G6*2000 │ │
├───┼─────┼─────────┼───────┤
│13 │105.12.29 │長壽白軟包菸*700 │4,112,210元 │
│ │ │尊爵G10*1500 │ │
│ │ │尊爵G3*1500 │ │
│ │ │尊爵G6*1500 │ │
│ │ │尊爵G1*1500 │ │
├───┼─────┼─────────┼───────┤
│14 │105.12.30 │尊爵G10*4000 │3,863,790元 │
│ │ │尊爵G6*2000 │ │
├───┼─────┼─────────┼───────┤
│15 │105.12.30 │尊爵G3*2500 │4,484,813元 │
│ │ │尊爵G1*5000 │ │
├───┼─────┼─────────┼───────┤
│16 │105.12.30 │長壽白軟包菸*900 │4,084,637元 │
│ │ │尊爵G7*6000 │ │
├───┼─────┼─────────┼───────┤
│17 │106.1.4 │長壽白軟包菸*2500 │4,599,788元 │
│ │ │尊爵G10*2500 │ │
│ │ │尊爵G6*2500 │ │
├───┼─────┼─────────┼───────┤
│18 │106.1.6 │尊爵G6*5000 │3,219,825元 │
├───┼─────┼─────────┼───────┤
│19 │106.1.6 │尊爵G10*5000 │3,219,825元 │
├───┼─────┼─────────┼───────┤
│20 │106.1.6 │尊爵G1*5000 │2,989,875元 │
├───┼─────┼─────────┼───────┤
│21 │106.1.6 │長壽白軟包菸*1400 │772,779元 │
├───┼─────┼─────────┼───────┤
│22 │106.1.9 │長壽白軟包菸*950 │4,250,206元 │
│ │ │尊爵G10*1500 │ │
│ │ │尊爵G3*1500 │ │
│ │ │尊爵G6*1500 │ │
│ │ │尊爵G1*1500 │ │
├───┼─────┼─────────┼───────┤
│23 │106.1.10 │尊爵G10*2500 │4,116,788元 │
│ │ │尊爵G6*2500 │ │




│ │ │尊爵G1*1500 │ │
├───┼─────┼─────────┼───────┤
│24 │106.1.11 │寶島10號*600 │4,505,471元 │
│ │ │尊爵G10*2500 │ │
│ │ │尊爵G6*2500 │ │
│ │ │尊爵G1*1550 │ │
├───┼─────┼─────────┼───────┤
│25 │106.1.12 │長壽白軟包菸*1950 │3,905,228元 │
│ │ │尊爵G10*1500 │ │
│ │ │尊爵G6*1500 │ │
│ │ │尊爵G1*1500 │ │
├───┼─────┼─────────┼───────┤
│26 │106.1.13 │長壽白軟包菸*3275 │3,900,638元 │
│ │ │尊爵G6*3250 │ │
├───┼─────┼─────────┼───────┤
│27 │106.1.13 │尊爵G6*6000 │3,863,790元 │
├───┼─────┼─────────┼───────┤
│28 │106.1.13 │尊爵G7*6500 │3,886,838元 │
├───┼─────┼─────────┼───────┤
│29 │106.1.13 │尊爵G1*2510 │1,500,917元 │
├───┼─────┼─────────┼───────┤
│30 │106.1.16 │尊爵G10*2600 │2,620,938元 │
│ │ │尊爵G6*1470 │ │
├───┼─────┼─────────┼───────┤
│31 │106.1.16 │尊爵G6*280 │180,310元 │
├───┼─────┼─────────┼───────┤
│32 │106.1.18 │長壽白軟包菸*750 │922,268元 │
│ │ │尊爵G1*850 │ │
├───┼─────┼─────────┼───────┤
│33 │106.1.18 │長壽白軟包菸*906 │500,098元 │
├───┼─────┼─────────┼───────┤
│34 │106.1.19 │長壽白軟包菸*1500 │3,058,860元 │
│ │ │尊爵G10*1000 │ │
│ │ │尊爵G3*500 │ │
│ │ │尊爵G6*2000 │ │
├───┼─────┼─────────┼───────┤
│35 │106.1.24 │長壽白軟包菸*1000 │2,725,380元 │
│ │ │尊爵G6*1750 │ │
│ │ │尊爵G1*1750 │ │
├───┼─────┼─────────┼───────┤




│36 │106.1.25 │長壽白軟包菸*2000 │1,969,743元 │
│ │ │尊爵G6*323 │ │
│ │ │尊爵G1*1100 │ │
├───┼─────┼─────────┼───────┤
│37 │106.1.25 │尊爵G10*550 │500,361元 │
│ │ │尊爵G6*227 │ │
├───┼─────┼─────────┼───────┤
│38 │106.2.18 │尊爵G1*1200 │717,570元 │
├───┼─────┼─────────┼───────┤
│39 │106.2.18 │尊爵G6*1150 │740,560元 │
├───┴─────┴─────────┴───────┤
│ 合計金額:93,626,136元 │
└───────────────────────────┘

附表二:
┌──┬────┬────────────┬──────┐
│編號│日 期 │品 項(乘以條數) │金 額 │
├──┼────┼────────────┼──────┤
│1 │106.1.13│長壽黃硬盒菸*2500 │2,874,900 元│
│ │ │尊爵G7*2500 │ │
├──┼────┼────────────┼──────┤
│2 │106.1.13│尊爵G10*2500 │3,219,825 元│
│ │ │尊爵G6*2500 │ │
├──┼────┼────────────┼──────┤
│3 │106.1.16│長壽白軟包菸*1500 │3,817,853 元│
│ │ │尊爵G7*5000 │ │
├──┼────┼────────────┼──────┤
│4 │106.1.16│長壽白軟包菸*1000 │2,161,898 元│
│ │ │尊爵G6*2500 │ │
├──┴────┴────────────┴──────┤
│ 合計金額:12,074,47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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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