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齊輝
陳進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202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齊輝、陳進福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