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107號
KSDM,108,審易,1107,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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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樺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848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
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聖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聖樺自民國107 年3 月起至107 年10月止,在鑫亦展不動 產有限公司(下稱鑫亦展公司)擔任房屋仲介人員,負責仲 介不動產買賣,及向買賣當事人收取仲介服務費後上交鑫亦 展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107 年5 月17日,仲介曾顏 曜向黃郁舒購買高雄市○○區○○街000 號之房地,並於10 7 年7 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旁之飲料店 ,向曾顏曜收取仲介服務費新臺幣(下同)40萬元後,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物之犯意,未依 規定將上開款項繳回鑫亦展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思,擅自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並挪作他用。嗣經鑫亦展公 司負責人黃奕家發覺有異,並向代書查證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鑫亦展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聖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 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限制,即具傳 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使用。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聖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33、67、79、95頁),核與證人即鑫亦展公司負責 人黃奕家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37至38、123 至 126 、128 頁),並有被告書寫之切結書、告訴人寄發之存 證信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服務費發票、服務費確認單、 支票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7 至11、55至79、10



5 至111 、115 至117 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按 法院之量刑應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鑫亦展不 動產有限公司房屋仲介時,本應忠於職守,竟未能忠實履行 職務責任,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其職務上所持有之款 項,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被告與告 訴人達成調解,並已全數履行完畢,有調解書及被告審判筆 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50、91至99頁),已積 極彌補告訴人之損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 金額之數量,並考量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知識程度為專科畢 業,現在從事房屋仲介工作,月收入約2 萬5 千元至3 萬元 ,已婚,1 個小孩,10個月大,現與小孩及太太同住之智識 、經濟、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9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本件被告侵占所得40萬元,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 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錢已經都還了(見本院卷第93頁),應 肯認款項已全數返還予告訴人,足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全數 實際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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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