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家上字,108年度,5號
KSHV,108,重家上,5,20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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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龔泊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進義等間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6,499,256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8,025元,而未據
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
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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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