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8年度,24號
KSHV,108,重上更一,24,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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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郭心瑛律師
被上訴人  周承德(周楊來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承德為被上訴人周楊來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 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中,被上訴人周楊來受於民國107 年2 月24日死亡,各繼承人就所留遺產經協議分割由周承德繼承 ,有死亡證明書、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佐(本院卷㈠第484 至492 頁) ,本件訴訟自應由周承德為被上訴人周楊來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而上訴人已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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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