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陳召君
訴訟代理人 王健盛
蘇若龍律師
被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黃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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