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簡思賢
簡建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世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
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