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272號
KSHV,108,上,272,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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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簡思賢 
      簡建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世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
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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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