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庾忠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朱建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34,08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0,14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
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
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