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70號
KSHM,109,聲,370,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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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文富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文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文富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49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光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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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