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振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
付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振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振瑋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