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4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8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8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