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118號
KSHM,108,上訴,1118,2020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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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孟聰





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孟聰羈押期間,自民國109 年3 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孟聰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於108 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9 年3 月27日第 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及本院 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 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 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 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 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 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 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9 年3 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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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