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2號上 訴 人 葉永坤 訴訟代理人 葉士豪 視同上訴人 葉永魁 葉永敬 林陳月絨 黃陳月雄 陳康金滿 陳建雄 陳春桃 陳建志 郭陳月慎 馮陳月甚 柯博志 沈錦霄 柯智遠 柯炳宏 楊連宋 楊清詳 楊清龍 楊月英 楊文忠 楊信和 陳國成(以下12人兼陳李蜂之承受訴訟人) 華陳月女 鄭陳月雲 陳宧蓁 陳仕偉 陳仕袁 王瑋琪 陳惠馨 陳秀枝 王珮瑜 王奕軒 陳秀春 陳許寶珠 王壽傳 黃陳米 陳蘇惠琴 蘇惠英 蘇泉合 蘇惠梅 蘇惠雅 陳土德 鄭鈺娥 陳德旺 陳淑容 陳武松 陳辜不纒 陳文仁 陳紀熊 陳麗美 鄭長和 鄭淑宇 鄭豊宸 鄭狄棋 鄭淑華 鄭淑芬 陳福全 陳秀月 陳桂華 陳淑英 陳瑞明 陳川誠 陳淑媛 李勝忠 李勝銘 李勝豪 李秀蓉 李宜蓁 李瑞榮 李美香 林王金足 王文玉 王淑珍 劉吉雄 (以下4人即劉王金川之承受訴訟人) 劉載勳 劉耀文 劉錦雪 陳王金會(以下7人即陳清煙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進 陳致廷 陳翠珍 陳翠蓮 陳翠香 陳翠惠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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