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22號
TNHV,107,重上,22,2020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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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胡朝為(即胡祥璀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上 訴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上 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卓卿就 
      黃舒珩 
被 上 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被 上 訴人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林嘉培 
被 上 訴人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陳丁章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
       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胡朝為為上訴人胡祥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原上訴人胡祥璀已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2日亡故,無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亦已死亡,而由其弟胡朝為、其母之 養女周綉娥為繼承人,周綉娥嗣於107年11月15日向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具狀拋棄繼承,由原法院於108 年3月15日對該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事實,並有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7年度重抗更一字第3號卷宗暨裁定 、胡朝為、周綉娥戶籍謄本、原法院107年6月27日雲院忠家 司馨決107司繼字第318號函、107年度司繼字第318號民事裁 定、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107年7月26日雲虎戶字第107000 2506號函暨所附戶籍資料、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7年10 月2日竹市北戶字第1070005304號函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107年10月11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70023134號函暨周綉 娥調查筆錄(見調閱本院107年度重抗更一字第3號卷一第16 7-202、305、307-311頁)、原法院108年3月15日雲院忠家 司馨決107司繼字第1076號函(98年度司執字第21596號卷十 五第338頁、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第229、249、319至320 頁)附卷可稽。因胡朝為不願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 ,依職權裁定命胡朝為為胡祥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 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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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