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15號
TNHM,109,聲,315,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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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文政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文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 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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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