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00號
TNHM,109,聲,300,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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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三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三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 3 月2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 年5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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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