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27號
TNHM,109,聲,227,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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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光平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8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卷內之證人陳世典楊榮達王建智作證之審判筆錄影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光平要聲請鈞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 187 號案件中,證人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警員陳世 典、佳里分局警員楊榮達、善化分局警員王建智等3 人到鈞 院作證之庭訊筆錄及法庭錄音光碟,爰聲請庭訊筆錄、開庭 錄影錄音光碟。
二、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 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 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民國108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3 條規定:「辯 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第 1 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 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 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 院得限制之(第2 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 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 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 項 )。對於前2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第4項)。持 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 當目的之使用(第5 項)。」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 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 2 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 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而此規定於聲請 再審之情形,準用之,109年1月8 日增訂公布,同年月10日 施行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理由 說明「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 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 關重要。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未足,爰增訂本條第3 項,俾 聲請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 ,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依此,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自不應解為限於「審判 中」被告始得行使,如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被告得以「聲請 再審」為由,向法院聲請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三、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 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四、經查:
㈠聲請人黃光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 ),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87 號(含106 年度上訴字 第188 、47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該案於10 6 年8 月21日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請求 付與前揭聲請意旨所述之卷內審判筆錄影本,揆諸前揭說明 ,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宜依刑事 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處理。查該等筆錄內容均與聲請人 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 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依前揭說明,為保障被告獲悉 卷內資訊之權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於聲 請人預納費用後,准其所請。而上開筆錄內涉及被告以外之 人之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被告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且為被告 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爰予隱匿,一併指明
㈡至聲請人聲請證人陳世典楊榮達王建智作證之錄音錄影 光碟部分,因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87 號(含106 年度上 訴字第188 、470 號)案件,聲請人所犯係施用第一級毒品 案件,聲請人所聲請者,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案件之法庭錄音、錄影,且聲請人遲至109 年2 月26 日始具狀聲請,有上開聲請狀上之收文戳章可證,距前開判 決確定日(106 年8 月21日)已逾6 個月,並非在法定聲請 期間內提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此部分之聲請於 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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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