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67號
TNHM,107,附民,167,2020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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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嚴上山
原   告 吳雅惠
被   告 陳羿翔
被   告 蔡嘉順
被   告 林宥賢
上列被告等3 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原告吳雅惠業與被告林宥賢
成和解,並且履行完畢)。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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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