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56號
TCHV,109,聲,56,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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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洪理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柴志玉郭淑映劉翠韶虞金榜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上易第529號損害賠償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29 號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判決,聲請人為瞭解開庭錄音實況 ,有聲請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易第52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 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 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 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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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