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9年度,113號
TCHV,109,抗,113,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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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3號
抗 告 人 劉進富
相 對 人 澔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
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
20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抗告人 對相對人提起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即原法院108年度 重訴字第740號、下稱本案訴訟),而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 之望,且抗告人及配偶、子女除抗告人三筆畸零地不動產田 賦外,並無其他資產,而收入亦僅供糊口。至原裁定所認○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承購股票存摺,僅有開戶之新台 幣(下同)一萬元左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是 零股無法售出;○○家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虧 損則呈現停業狀態,生活困難,且貨款無法清償貸款。就本 案訴訟,抗告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此已提出107年度抗 告人及配偶、女兒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函文(即○○公司暫停營業准予備查函)、○ ○公司銀行存摺可證,原法院未審酌及此,遽予駁回抗告人 之訴訟救助聲請,尚有未洽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再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 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 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 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 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



,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 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 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原法院依抗告人本件聲請提出即時可調查之證據,認抗告人 其與配偶及子女之107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抗告人名下尚有田賦三筆,另原法院依職權調取之司法院稅 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查得資料存放原審卷後證物袋), 抗告人名下財產兼括前開田賦三筆及對○○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等出資,10 7年財產總額達1,939,758元,並有租賃、股利等所得81,271 元,原法院實無從就抗告人聲請時之經濟狀況,遽認抗告人 已至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程度,而駁回抗 告人訴訟救助聲明。
㈡再抗告人雖提出其配偶與子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原審卷第15-21頁),據以 主張,經濟困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然觀之前揭司法院 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抗告人本人所得高於一般家庭每 人每月所需金額,實非中低收入戶,亦見抗告人並非家無恆 產,且非無經濟能力之人。至抗告人於另提出之○○公司玉 山銀行存摺,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即○○公司暫停營業准 予備查函為證(見本院卷第7-16頁),縱○○公司現停業狀 態,依上揭抗告人財產及所得,尚難認抗告人已釋明生活困 難,不敷支應其基本生活需要之事實。準上,抗告人並無法 證明無資力支出本件之訴訟費用,或釋明並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使本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參諸,抗告人所提之 證據,既不足以釋明抗告人確有窘於生活,難以支出訴訟費 用之情,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 合。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



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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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澔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