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國字第2號上 訴 人 楊振明(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複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上 訴 人 楊美蘭(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蓓蓁(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雲(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惠(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楊雅淳(即楊天瑞與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被上訴人 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吳志超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被上訴人 台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被上訴人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3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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