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家上字,107年度,5號
TCHV,107,重家上,5,202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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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黃智偉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雅琴律師
       林威成律師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劉甄容(即賴劉阿緞)

       賴美麗
       賴承益(即賴三晉)

       賴俊仲
       賴琛庭(即賴志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賴聰明

       賴秀珍
       莫哲欣(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莫雅婷(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莫雅婷之父)

       何惠貞(莫雅婷之母)

視同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洪柏鈺(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洪柏鈺之父)

視同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賴秀鑾

       賴光照
       賴橙彥

       黃彩紋

       董嘉文(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董信雄(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董羿圻(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審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其事實尚欠明瞭,有下列待
調查之處:⑴上訴人於民國108年5月7日具狀表明關於請求分割
之遺產及公同共有財產更正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
債權似非僅有債權金額之減少,其原因事實參酌上訴人所援引之
本院10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7號判決第15、16頁第㈧、㈩項所載
內容,核與上訴人原來之主張似有所不同,此涉及此部分請求究
為訴之追加或僅為聲明之減少,因此部分事實尚欠明瞭,請上訴
人於1星期內具狀補充敘明。⑵另附表編號3所示債權,參酌上訴
人所援引之上開民事判決第18頁之記載,是否已涵括附表編號4
所示之250萬元債權,此部分事實亦有不明瞭之處,請上訴人於1
星期內一併具狀補充敘明。基上理由,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9年3月2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美 蒼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    財產內容    │原審請求分割金額│變更後請求分割金額│   備註   │
├──┼────────────┼────────┼─────────┼────────┤
│ 1 │本院85年度重訴14號確定判│60,491,831.5元及│66,648,898元(含提│已依法辦理提存(│
│  │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自84年6月15日起 │存金所生之孳息) │更正原審判決附表│
│  │年執字第8172號執行)所示│至清償日止,按年│         │一編號1之財產內 │
│  │債權          │息5%計算之利息 │         │容,見本院卷二第│
│  │            │        │         │52 頁)     │
├──┼────────────┼────────┼─────────┼────────┤
│ 1-1│98年司執字第68669號執行 │44,383,060元  │44,383,060元   │        │
│  │程序中所執行取得而因罹於│        │         │        │
│  │時效而剔除之債權額   │        │         │        │
├──┼────────────┼────────┼─────────┼────────┤
│ 2 │對賴聰明不當得利債權  │2,000,000元   │2,000,000元    │        │
├──┼────────────┼────────┼─────────┼────────┤
│ 3 │賴聰明賴金城(其繼承人│20,000,000元  │19,232,500元   │更正原審判決附表│
│  │即劉甄容賴美麗賴承益│        │         │一編號3之財產內 │
│  │、賴俊仲賴琛庭)應連帶│        │         │容,見本院卷二第│
│  │返還歸入被繼承人賴柳金之│        │         │52頁      │
│  │遺產債權        │        │         │        │
├──┼────────────┼────────┼─────────┼────────┤
│ 4 │賴金城(其繼承人即劉甄容│20,000,000元  │14,450,182元   │更正原審判決附表│
│  │、賴美麗賴承益賴俊仲│        │         │一編號4之財產內 │
│  │、賴琛庭)、應連帶返還歸│        │         │容,見本院卷二第│
│  │入被繼承人賴柳金之遺產債│        │         │52頁      │
│  │權           │        │         │        │
├──┼────────────┼────────┼─────────┼────────┤
│ 5 │賴金城(其繼承人即劉甄容│2,500,000元   │2,500,000元    │        │
│  │、賴美麗賴承益賴俊仲│        │         │        │
│  │、賴琛庭)之不當得利債權│        │         │        │
├──┼────────────┼────────┼─────────┼────────┤
│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4,032元     │4,032元      │賴金城之繼承人同│
│  │00000000帳戶內存款   │        │         │意依9份繼承人平 │
│  │            │        │         │均分配     │
├──┼────────────┼────────┼─────────┼────────┤
│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0.72元     │0.72元      │賴金城之繼承人同│
│  │0000000000000帳戶    │        │         │意不列入分割遺產│
│  │            │        │         │範圍      │
├──┼────────────┼────────┼─────────┼────────┤
│ 8 │⑴對賴聰明之相當於租金之│5,306,612元   │5,306,612元    │        │
│  │ 不當得利債權     │        │         │        │
│  │⑵對賴琛庭之相當於租金之│591,780元    │591,780元     │        │
│  │ 不當得利債權     │        │         │        │
├──┼────────────┼────────┼─────────┼────────┤
│ 9 │前開第8項⑴賴聰明已罹於 │        │2,556,228元    │黃智偉主張增加之│
│  │時效部分之相當於租金部分│        │         │遺產部分,見本院│
│  │之不當得利       │        │         │卷二第5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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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