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361號
TCHV,107,上易,361,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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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訴訟代理人 謝宏偉 律師
被 上訴 人 捷世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
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三,其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捷世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榮欽 ,嗣變更為吳裕哲,並於民國108年8月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有承受訴訟聲請狀可按(見本院卷第107頁),經核與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因涉及審級利益問題,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所 明定。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同條 項但書亦有明文。準此規定,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無須他造之同意,即得任意為之。查上訴人於原審起 訴,先位聲明求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07萬3,182元本息之判決(見原審卷一第207頁)。經原審 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上訴 人並於第二審程序陳明不再請求鞋款調整費2,200元、特殊 鞋訂作費800元及牛皮紙袋費325元(見本院卷第65、112頁 ),先位聲明減縮求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6萬9,837 元本息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無須被上訴人同意即可為之,合先敘明 。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意旨略以:
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7月起,與上訴人接洽Dr.aiR3D氣墊鞋 (下稱系爭鞋貨)之代理事宜,當時言明代理內容為上訴人 將系爭鞋貨賣予被上訴人,買賣價金為系爭鞋貨成本價加計 20%,上訴人自105年8月4日開始出貨,並於105年8月27日將 型號HMR-025氣墊鞋成本分析計算加計20%利潤之報價單(下 稱第1次報價單),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被上訴人,被上 訴人未表示任何意見,仍持續向上訴人訂貨,上訴人因此自 105年8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13日止持續出貨。茲因被上訴人 遲未將第1次報價單簽回,亦未給付貨款,上訴人再於105年 10月13日提供成本分析及報價單(下稱第2次報價單),經 被上訴人於105年12月20日將第2次報價單用印後以電子郵件 寄回,顯見被上訴人已同意依兩造原約定報價付款,兩造間 已成立買賣契約,且未經合意解除。爰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 ,提起先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貨款106萬9,8 37元本息(計算式詳如附表一編號⑴所示)。縱認兩造間未 成立買賣契約,然被上訴人收受系爭鞋貨後將之出賣,自應 將出賣價金附加利息返還上訴人,爰提起備位之訴,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6萬7,880元 本息(計算式詳如附表一編號⑵所示)。
二、被上訴人答辯意旨略以:
上訴人提供系爭鞋貨至被上訴人之百貨公司專櫃寄賣,兩造 就系爭鞋貨非成立買賣契約,而係開發合作及寄賣之混合契 約。上訴人承諾寄賣以售價4分之1作為進貨價格,以確保被 上訴人之合理利潤,並協助上訴人清理庫存品。惟兩造就價 格無法達成協議,非被上訴人拒付貨款。其後,兩造已合意 解除契約,被上訴人更自105年10月30日起陸續退貨予上訴 人,並自百貨公司撤櫃,經結算銷售營業額,尚不足支付被 上訴人應付百貨公司之違約金、抽成及人事等庶務費用,被 上訴人並無獲利。因此,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 或返還不當得利,均無依據。
三、兩造之聲明:
(一)上訴人之聲明:⑴先位之訴部分:①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6萬9,83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⑵備位之訴部分:①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6萬7,880元,



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之聲明: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上訴人自105年8月起至同年10月13日止,陸續將系爭鞋貨出 貨給被上訴人,由被上訴人在百貨公司申設櫃位販賣,惟兩 造間未簽訂書面契約(見原審卷一第176頁)。(二)上訴人於105年8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第1次報價單, 即如原審卷一第189頁所示型號HMR-025氣墊鞋成本分析表予 被上訴人,該分析表記載「未加計20%利潤總價」、「加計 20%利潤總價」(見原審卷一第189頁)。(三)上訴人於105年10月13日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第2次報價單 ,即如原審卷一第127-140頁所示報價單(含型號HMR-021、 HMR-022、HMR-023、HMR-024、HMR-025、HMR-025-DS、HMR- 026號)之氣墊鞋成本分析表(內含「未加計20%利潤總價」 、「加計20%利潤總價」兩種金額)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 則於105年12月20日用印後回傳予上訴人,該報價單上之確 認簽收人欄蓋有被上訴人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見原審卷一 第113-119頁、第129-139頁、第159-161頁)。(四)被上訴人公司總經理吳裕哲於105年10月28日曾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訊息「黃總,經討論我們會依原協定銷售價格為成 本4倍為計算基礎以確保公司權益,對於你所提的價格恕無 法同意在此告知」,上訴人公司總經理黃英俊則於同年月29 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吳總,接到您此簡訊,讓我非 常失望:如果無法按本公司報價付款,請即日全數退回本公 司,已售出部分,請按本公司報價付款」(見原審卷一第20 3、301頁)。
(五)被上訴人已銷售型號HMR-021、HMR022、HMR023、HMR024、H MR025、HMR-025-DS、HMR-026氣墊鞋之售價依序為2,980元 、2,680元、2,680元、3,680元、4,280元、5,180元、4,280 元(見原審卷一第367頁)。
(六)上訴人曾於105年11月2日發送郵件予被上訴人,其內容略以 :「張先生,請求2016年11月8日前,簽回本公司報價單, 並按報價付款,本公司無法接受貴方自訂的所謂"成本價格 ",貴方若無法按照本公司報價付款,請於7日內退回所有產 品與借用道具...」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1頁)。(七)被上訴人曾於105年12月23日發送電子郵件予上訴人,其內 容略以:「關於本公司與您洽談合作方式轉為寄賣相關事宜 ,寄賣合作約定相關如下:⒈優先確認回傳寄賣報價。⒉12 月底前就補貨需求訂單優先寄送到本公司專櫃。⒊協助貴公



司處理9月-11月銷售數量進行請款」(見原審卷一第47頁) 。
(八)兩造各自主張進貨及退貨數量詳如附表二所示。五、兩造爭執事項:
(一)兩造間就系爭鞋貨之銷售是否成立契約關係?如有,該契約 關係之性質究為買賣關係,抑或是寄賣關係?又該契約關係 是否已經合意解除?
(二)上訴人自105年8月起至同年10月止,已交付被上訴人之系爭 鞋貨數量若干?即各型號HMR-021、HMR-022、HMR-023、HMR -024、HMR-025、HMR-025-DS、HMR-026之量產鞋數量若干?(三)被上訴人已退還上訴人之系爭鞋貨數量若干?即各型號HMR- 021、HMR-022、HMR-023、HMR-024、HMR-025、HMR-025-DS 、HMR-026量產款數量若干?
(四)上訴人先位之訴,本於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106萬9,837元本息;其備位之訴,則本於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6萬7,880元本 息,有無理由?
六、兩造間就系爭鞋貨之銷售是否成立契約關係?如有,該契約 關係之性質究為買賣關係,抑或是寄賣關係?又該契約關係 是否已經合意解除?
(一)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 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 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陸續將系爭鞋貨出貨予被 上訴人出售,被上訴人則於收貨後陸續出售;又上訴人先後 於105年8月27日、同年10月13日分別傳送第1次報價單、第2 次報價單,其上分別詳載系爭鞋貨各型號之「未加計20%利 潤總價」、「加計20%利潤總價」,被上訴人收受第1次報價 單後,未見反對之意思表示,仍繼續訂貨銷售,更於收受第 2次報價單後即105年12月20日用印後回傳上訴人,該報價單 上之確認簽收人欄蓋有被上訴人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其上 並無任何反對意旨之註記,自應解為同意依報價給付貨款之 意旨,其中型號HMR-025量產鞋前後報價固然不一,惟被上 訴人迄未給付任何貨款,自應解為以最後報價為準。準此, 兩造間就契約互為對待給付必要之點,其一為上訴人交付系 爭鞋貨予被上訴人,其二為被上訴人應以第2次報價單之價 格給付貨款予上訴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依上規定,上訴 人據以主張兩造就系爭鞋貨成立契約,洵無不合,堪予採認 。至於其契約之性質,上訴人雖稱屬買賣契約,而被上訴人



則謂為寄賣,雙方各執一詞。然據兩造磋商過程及交易模式 等情觀之,尚難遽認兩造間成立之協議係屬買斷性質之買賣 關係,且稽諸被上訴人曾於105年12月23日發送電子郵件予 上訴人,單方面提議將雙方合作模式轉為寄賣關係(見原審 卷一第47頁),亦足見其性質核與託售之寄賣關係尚屬有間 。被上訴人既向上訴人進貨,並同意依上訴人第2次報價結 果結清貨款,且將未銷售之鞋貨退還上訴人,核此協議性質 應屬兩造間成立具雙務契約性質之無名契約關係(下稱系爭 鞋貨契約)。是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成立買賣關係,雖難遽信 ,惟按適用法律屬於法院之職權,不受當事人主張法律見解 之拘束。故當事人所訂立契約定性為何,本院依據當事人主 張之原因事實加以認定,並據以適用法律,自不受當事人法 律見解或陳述之拘束。因此,上訴人依據系爭鞋貨契約,請 求被上訴人結清給付已銷售鞋貨之貨款,於法即非無據。被 上訴人徒以兩造未簽定書面契約或其主觀上以為價金未達成 協議,據以否認契約之成立,並抗辯系爭鞋貨屬斷碼鞋、零 碼鞋、庫存鞋、瑕疵鞋等,暨其設櫃均未獲利等事由,據以 拒絕給付貨款,均無可採。
(二)被上訴人固辯稱上訴人於105年10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表 示若無法按上訴人報價付款,請全數退貨等語,即為解除契 約之意思表示,惟此情為上訴人堅詞所否認,再佐以被上訴 人事後不僅未「全數」退貨,尚於105年12月20日用印回傳 第2次報價單予上訴人,足徵同意依約履行意旨,則被上訴 人抗辯兩造已合意解除契約乙節,即非可採。
七、上訴人自105年8月起至同年10月止,已交付被上訴人之系爭 鞋貨數量若干?即各款型號HMR-021、HMR-022、HMR-023、 HMR-024、HMR-025、HMR-025-DS、HMR-026之量產鞋數量若 干?查:
(一)被上訴人固辯稱上訴人曾交付55雙樣品鞋,上訴人則主張此 55雙仍屬量產鞋,惟無論樣品鞋抑或量產鞋,兩者均屬可供 作消費者購買之標的物,其經濟價值與使用價值難謂有何差 異,且已全數退貨(見本院卷第127頁),應無區別之實益 。準此,爰依上訴人陳報如附表三所示所謂「樣品鞋」之型 號數量(見原審卷一第483-486頁),分別計入量產鞋之數 量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上訴人共交付各型號多少量產鞋予被上訴人,兩造各自陳報 之數量為837、838隻,僅有1雙之差,惟上訴人既自稱僅出 貨837雙,自應以此數量為準。
(三)承上,上訴人量產鞋出貨數量合計837雙,即HMR-021共108 雙、HMR-022共82雙、HMR-023共26雙、HMR-024共58雙、HMR



-025共370雙、HMR-025-DS共49雙、HMR-026共144雙。八、被上訴人已退還予上訴人之系爭鞋貨數量若干?即各款型號 HMR-021、HMR-022、HMR-023、HMR-024、HMR-025、HMR-025 -DS、HMR-026之量產鞋數量若干?查:(一)被上訴人共退回各型號多少量產鞋予上訴人,依其所提退貨 憑證未記載型號及數量(見原審卷一第265頁),實無從辨 明之,復經上訴人否認收受調撥單編號C034271、C034263、 C034265、C034268、C034270等5筆退貨(見原審卷一第499 頁),自應以上訴人自認收受退貨之數量506雙為準。(二)承上,被上訴人量產鞋退貨數量合計506雙,即HMR-021共64 雙、HMR-022共34雙、HMR-023共14雙、HMR-024共49雙、HMR -025共207雙、HMR-025-DS共40雙、HMR-026共98雙。九、上訴人先位之訴,本於兩造間之系爭鞋貨契約,請求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106萬9,837元本息;備位之訴,則本於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6萬7,880元 本息,有無理由?查:
(一)上訴人既同意被上訴人退貨,且接受退貨始終未見上訴人有 何權利保留之主張,則其接受退貨部分之貨款請求權自應解 為已經消滅,始為正當。亦即上訴人請求給付貨款之數量, 應先剔除退貨之數量。依此核算出未退貨數量331雙,併依 兩造合意第2次報價單所載之價格,據以核算出上訴人得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貨款之金額為41萬6,731元〔計算式:949.2 元×44雙HMR-021+1,047.6元×48雙HMR-022+1,032元×12 雙HMR-023+1,315.2元×9雙HMR- 024+1,407.6元×163雙 HMR-025+1,647.6元×9雙HMR-025-DS+1,221.6元×46雙HM R-026≒41萬6,731元(元以下4捨5入)〕。因此,上訴人本 於兩造間之系爭鞋貨契約,提起先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上訴人貨款41萬6,731元本息,應予准許;其餘均屬退貨 之貨款,則不應准許。
(二)被上訴人可出售系爭鞋貨以收取貨款,乃基於兩造間之系爭 鞋貨契約,業如前述,自無不當得利可言。因此,上訴人本 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126萬7,880元本息,不應准許。十、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兩造間之系爭鞋貨契約,提起先位之 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1萬6,73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即106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此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即有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



訴人其餘不應准許之請求,原審判決駁回,其理由雖屬不當 ,但結論則無二致,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第78條、第79條但書,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三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
│附表一 │
├─┬────┬────────────────────┬──────┬──────┤
│編│請求權基│計算式(新臺幣:元) │請求金額 │備註 │
│號│礎 │ │ │ │
├─┼────┼────────────────────┼──────┼──────┤
│ │兩造間之│949.2元×108雙HMR-021+1,047.6元×82雙HM│106萬9,837元│---- │
│⑴│買賣契約│R-022+1,032元×26雙HM R-023+1,315.2元 │ │ │
│ │ │×58雙HMR-024+1,407.6元×370雙HMR-025+│ │ │
│ │ │1,647.6元×51雙HMR-025-DS+1,221.6元×14│ │ │
│ │ │2雙HMR-026=106萬9,837元(元以下4捨5入)│ │ │
│ │ │ │ │ │
├─┼────┼────────────────────┼──────┼──────┤
│⑵│不當得利│2,980元×44雙HMR-021+2,680元×48雙HMR-0│126萬7,980元│僅請求126萬 │
│ │ │22+2,680元×12雙HMR-023+3,680元×9雙HM│ │7,880元 │
│ │ │R-024+4,280元×163雙HMR-025+5,180元× │ │ │
│ │ │11雙HMR-025-DS+4,280元×44雙HMR-026=12│ │ │
│ │ │6萬7,980元(元以下4捨5入) │ │ │
└─┴────┴────────────────────┴──────┴──────┘
┌───────────────────────────────────────────────┐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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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貨(雙) │ 退貨(雙) │被上訴人│
├──┼─────┼───────┬────────┼───────┬────────┤主張樣品│
│編號│ 型 號 │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主張 │ │
│ │ │ │(加計所謂樣品鞋)│ │ │ │
├──┼─────┼───────┼────────┼───────┼────────┼────┤
│ ⑴ │HMR-021 │ 108 │ 94(108) │ 64 │ 64 │ 14 │
├──┼─────┼───────┼────────┼───────┼────────┼────┤
│ ⑵ │HMR-022 │ 82 │ 82(83) │ 34 │ 34 │ 1 │
├──┼─────┼───────┼────────┼───────┼────────┼────┤
│ ⑶ │HMR-023 │ 26 │ 25(26) │ 14 │ 15 │ 1 │
├──┼─────┼───────┼────────┼───────┼────────┼────┤
│ ⑷ │HMR-024 │ 58 │ 57(58) │ 49 │ 49 │ 1 │
├──┼─────┼───────┼────────┼───────┼────────┼────┤
│ ⑸ │HMR-025 │ 370 │ 347(370) │ 207 │ 247 │ 23 │
├──┼─────┼───────┼────────┼───────┼────────┼────┤
│ ⑹ │HMR-025-DS│ 51 │ 47(49) │ 40 │ 40 │ 2 │
├──┼─────┼───────┼────────┼───────┼────────┼────┤
│ ⑺ │HMR-026 │ 142 │ 131(144) │ 98 │ 125 │ 13 │
├──┼─────┼───────┼────────┼───────┼────────┼────┤
│ ⑻ │樣品 │ ---------- │ 55(0) │ ---------- │ 55 │ │
├──┼─────┼───────┼────────┼───────┼────────┼────┤
│合計│ │ 837 │ 838(838) │ 506 │ 629 │ 55 │
└──┴─────┴───────┴────────┴───────┴────────┴────┘
┌──────────────────────────────────────────────────┐
│附表三:上訴人主張所謂「樣品鞋」明細 │
├──┬──────┬─────┬──┬───────┬─┬─┬─┬─┬─┬─┬──┬──┬──┬──┤
│編號│名稱 │貨號 │顏色│顏色 │4#│5#│6#│7#│8#│9#│10# │11# │12# │小計│
│ │ │ │型號│ │ │ │ │ │ │ │ │ │ │ │
├──┼──────┼─────┼──┼───────┼─┼─┼─┼─┼─┼─┼──┼──┼──┼──┤
│ 01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02 │黑色 │ 1│ 1│ 1│ 1│ 1│ 1│ 1 │ 1 │ 1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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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03 │灰色 │ │ │ │ │ 1│ │ │ │ │ 1 │
├──┼──────┼─────┼──┼───────┼─┼─┼─┼─┼─┼─┼──┼──┼──┼──┤
│ 03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04 │咖啡色 │ │ │ │ │ 1│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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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08 │藍色 │ │ │ │ │ 1│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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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11 │紅色 │ │ │ │ │ 1│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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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12 │粉紅色 │ │ │ │ │ 1│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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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 │HRM-022 │006 │藍綠色 │ │ │ │ 1│ │ │ │ │ │ 1 │
├──┼──────┼─────┼──┼───────┼─┼─┼─┼─┼─┼─┼──┼──┼──┼──┤
│ 08 │ │HRM-023 │ 2R │紅色 │ │ │ │ │ │ │ │ │ 1 │ 1 │
├──┼──────┼─────┼──┼───────┼─┼─┼─┼─┼─┼─┼──┼──┼──┼──┤
│ 09 │ │HRM-024 │0502│茉莉綠色 │ │ │ │ │ │ 1│ │ │ │ 1 │
├──┼──────┼─────┼──┼───────┼─┼─┼─┼─┼─┼─┼──┼──┼──┼──┤
│ 10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114 │114(蝴蝶綠) │ │ │ │ │ │ 1│ │ │ │ 1 │
├──┼──────┼─────┼──┼───────┼─┼─┼─┼─┼─┼─┼──┼──┼──┼──┤
│ 11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159 │159(撲克牌) │ 1│ │ │ │ │ │ │ │ │ 1 │
├──┼──────┼─────┼──┼───────┼─┼─┼─┼─┼─┼─┼──┼──┼──┼──┤
│ 12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1641│164-1(粉紅) │ │ 1│ │ │ │ │ │ │ │ 1 │
├──┼──────┼─────┼──┼───────┼─┼─┼─┼─┼─┼─┼──┼──┼──┼──┤
│ 13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167 │167彩虹 │ │ │ │ 1│ │ │ │ │ │ 1 │
├──┼──────┼─────┼──┼───────┼─┼─┼─┼─┼─┼─┼──┼──┼──┼──┤
│ 14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1671│167-1(彩虹/藍│ │ │ │ │ │ 1│ │ │ │ 1 │
│ │ │ │ │紫) │ │ │ │ │ │ │ │ │ │ │
├──┼──────┼─────┼──┼───────┼─┼─┼─┼─┼─┼─┼──┼──┼──┼──┤
│ 15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295 │295(海浪) │ │ │ │ 1│ │ │ │ │ │ 1 │
├──┼──────┼─────┼──┼───────┼─┼─┼─┼─┼─┼─┼──┼──┼──┼──┤
│ 16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310 │310(黑白斑馬 │ │ │ │ │ 1│ │ │ │ │ 1 │
│ │ │ │ │紋) │ │ │ │ │ │ │ │ │ │ │
├──┼──────┼─────┼──┼───────┼─┼─┼─┼─┼─┼─┼──┼──┼──┼──┤
│ 17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333 │333(全黑) │ 1│ │ │ │ │ │ │ │ │ 1 │
├──┼──────┼─────┼──┼───────┼─┼─┼─┼─┼─┼─┼──┼──┼──┼──┤
│ 18 │智慧彩虹系列│HRM-026 │3330│3330(全白) │ │ │ │ │ │ 1│ │ │ │ 1 │
├──┼──────┼─────┼──┼───────┼─┼─┼─┼─┼─┼─┼──┼──┼──┼──┤
│ 19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3331│333-1(紅) │ │ │ │ 1│ │ │ │ │ │ 1 │
├──┼──────┼─────┼──┼───────┼─┼─┼─┼─┼─┼─┼──┼──┼──┼──┤
│ 20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3335│333-5(藍) │ │ │ │ 1│ │ │ │ │ │ 1 │
├──┼──────┼─────┼──┼───────┼─┼─┼─┼─┼─┼─┼──┼──┼──┼──┤
│ 21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468 │468(黑白格紋 │ │ │ │ │ │ 1│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22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471 │471(黑底/灰點│ │ │ │ │ │ 1│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23 │四向伸縮布雙│HRM-025 │5072│507-2(磁磚/彩│ 1│ 1│ 1│ 1│ 1│ 1│ 1│ 1│ 1│ 9 │




│ │釘鞋系列(客│ │ │色) │ │ │ │ │ │ │ │ │ │ │
│ │製化)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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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四向伸縮布雙│HRM-025 │5431│543-1(藍) │ 1│ │ │ │ │ │ │ │ │ 1 │
│ │釘鞋系列(客│ │ │ │ │ │ │ │ │ │ │ │ │ │
│ │製化) │ │ │ │ │ │ │ │ │ │ │ │ │ │
├──┼──────┼─────┼──┼───────┼─┼─┼─┼─┼─┼─┼──┼──┼──┼──┤
│ 25 │百變炫彩休閒│HRM-025 │5433│543-3(紅) │ │ │ │ │ 1│ │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26 │百變炫彩休閒│HRM-025-DS│167 │167彩虹 │ │ │ │ │ │ 1│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27 │百變炫彩休閒│HRM-025-DS│471 │471(黑底/灰點│ │ │ │ │ │ 1│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28 │百變炫彩休閒│HRM-026 │114 │114(蝴蝶綠) │ │ │ │ │ │ 1│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29 │百變炫彩休閒│HRM-026 │159 │159(撲克牌) │ │ │ │ │ │ 1│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30 │百變炫彩休閒│HRM-026 │167 │167彩虹 │ │ │ 1│ │ │ │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31 │百變炫彩休閒│HRM-026 │1671│167-1(彩虹/藍│ │ │ │ │ │ 1│ │ │ │ 1 │
│ │系列鞋 │ │ │紫) │ │ │ │ │ │ │ │ │ │ │
├──┼──────┼─────┼──┼───────┼─┼─┼─┼─┼─┼─┼──┼──┼──┼──┤
│ 32 │百變炫彩休閒│HRM-026 │2723│272-3(黑底/藍│ │ │ 1│ │ │ │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33 │ │HRM-026 │295 │295(海浪) │ │ │ │ │ │ 1│ │ │ │ 1 │
├──┼──────┼─────┼──┼───────┼─┼─┼─┼─┼─┼─┼──┼──┼──┼──┤
│ 34 │ │HRM-026 │310 │310(黑白斑馬 │ │ │ │ │ │ │ 1 │ │ │ 1 │
│ │ │ │ │紋) │ │ │ │ │ │ │ │ │ │ │
├──┼──────┼─────┼──┼───────┼─┼─┼─┼─┼─┼─┼──┼──┼──┼──┤
│ 35 │ │HRM-026 │333 │333(全黑) │ │ │ │ │ │ │ │ │ 1│ 1 │
├──┼──────┼─────┼──┼───────┼─┼─┼─┼─┼─┼─┼──┼──┼──┼──┤
│ 36 │ │HRM-026 │3330│333-0(白) │ │ │ │ │ │ 1│ │ │ │ 1 │
├──┼──────┼─────┼──┼───────┼─┼─┼─┼─┼─┼─┼──┼──┼──┼──┤




│ 37 │ │HRM-026 │468 │468(黑白格紋 │ │ │ 1│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38 │ │HRM-026 │5072│507-2(磁磚/彩│ │ │ │ │ │ 1│ │ │ │ 1 │
│ │ │ │ │色) │ │ │ │ │ │ │ │ │ │ │
├──┼──────┼─────┼──┼───────┼─┼─┼─┼─┼─┼─┼──┼──┼──┼──┤
│ 39 │ │HRM-026 │5431│543-1(藍) │ │ │ │ │ │ 1│ │ │ │ 1 │
├──┴──────┴─────┴──┴───────┼─┼─┼─┼─┼─┼─┼──┼──┼──┼──┤
│ 合計 │ 5│ 3│ 5│ 7│ 9│17│ 3 │ 2 │ 4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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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世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