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97號
TCHM,109,聲,697,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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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建和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
度執聲付字第3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建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汪建和前犯銀行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844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重金上更㈡字第8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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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