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70號
TCHM,109,聲,670,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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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進發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進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進發(下稱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964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21、122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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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