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59號
TCHM,109,聲,659,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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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柳軒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上
訴字第204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柳軒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40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審判程序、109年3月4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黃柳軒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因鈞院108年度 上訴字第2040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及109年3月4日在鈞院進行審判程式。惟被告為釐 清前開兩次審判期日審理內容,與筆錄內容為比對,對照是 否有記載上之錯誤,及確認當庭交付證物與扣案證物之比對 過程為何,並為日後行使上訴之救濟程式或保障法律上之權 利,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等規定,聲請自費 拷貝該二次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屬有據。是懇 請鈞院同意被告所請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 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另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其修正理由略謂:「本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 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 ,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 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旨。是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之人,如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 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查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84號判處罪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本院於109年3月25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4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尚未確定)。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8年12月 18日及109年3月4日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業據敘明聲請理 由如前,經核與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有關,且並無依法令規 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 ,其聲請為有理由,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 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肇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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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