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32號
TCHM,109,聲,632,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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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隆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隆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隆威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850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8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敏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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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