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長諭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長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長諭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84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